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长期异地就医办理流程:一、到医保局及分局办理异地居住审批手续1.所需材料:①异地居住申请表一式两份②暂住证复印件2.办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11:00;下午13:30—16:00二、到居住地选定的定点医院医保科办理住院、记账手续1.所需证件:①身份证原件②大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的社会保障卡2.办理住院:医院根据管理规定收取一定额度的住院费押金3.结算方式:医院在异地居住人员出院后通知参保人员返院结算,参保人员只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自付部分的费用,统筹基金支付部分由海南省社保局向定点医疗机构支付4.支付标准: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诊疗项目及价格按大庆市基本医疗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三、委托代办结算业务受当地医保局委托,异地社保局承担当地异地居住参保人员住院结算业务,当地医保局定期向异地社保局拨付垫付的基金。法律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 第七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可以申请办理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一) 异地安置退休人员:指退休后在异地定居并且户籍迁入定居地的人员。(二)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指在异地居住生活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三)常驻异地工作人员:指用人单位派驻异地工作且符合参保地规定的人员。(四)异地转诊人员:指符合参保地转诊规定的人员。
第3种观点: 可以在所在地的出入境接待大厅办理,办理时限是10个工作日,需提供:1、制证照片(符合《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一张以及填写完整的《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表》一张。2、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在身份证领取、换领、补发期间,可提交临时身份证),并提交复印件。申请人未满十六周岁,也可交验居民户口簿,并提交复印件。3、未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监护证明(如出生证明、独生子女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等),以及监护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监护人应当到场陪同,监护人无法陪同的,可以委托他人陪同,但还应提交监护人委托书,以及陪同人的身份证或护照等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办理特殊门诊所需材料1、携带既往病史资料(出院记录,化验单,疾病相关检查报告单等)至门诊医生就诊,符合条件的患者,由医生填写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证明及门诊治疗审批表。2、特殊病种审批表必须由二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经治医师填写。3、医院办理完结后,患者或家属携带病史资料,医保卡,身份证(未成年人持户口本)和1寸照片2张。及以上医院相关病史资料到户籍所在地的社保所申请,领取并填写申请表,审批表到当地社保局审批并盖章。门诊丢失如何补办如果丢失,患者需到所在事处或工作单位开具丢失的证明,并加盖财务专用章。持证明、患者身份证复印件、代办人身份证复印件,到门诊二楼收款挂号窗口进行补办。特殊门诊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特殊门诊病种办理流程:1、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首次申请须在每季度最后一个月15日以前,凭《医保手册》)到初审医院医保科领取表格并完整填写《特殊病种门诊申请表》,同时备齐申报病种的相关病历资料(或复印件)、一张近期1寸免冠照片,选定一家定点医院和一家特殊病种门诊服务药店就医、购药。2、初审医院收齐申请人的相应资料后,组织本院医疗专家诊查并初步鉴定。3、市医疗保险处每季季末组织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专家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专家委员会根据特门确认标准进行逐个审定。4、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的,特门申请人在下个季度第一个月5个工作日以后,携带《医保手册》到市医疗保险处领取《特殊病种门诊专用病历》,评审通过者于当月开始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待遇。经市专家委员会评审未通过的,注明未批准的原因并书面告知,同时将病历资料退回申请人。大病门诊怎么办理流程是怎么样的大病门诊办理流程:1、本人到当地社会保险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填写《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证个人申请表》;2、将已填写申请表、近次出院记录、门诊病历、相关检查检验材料及一张一寸照片报所在单位;3、所在单位盖章确认并报市医保中心审批。申请特殊门诊条件有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患者需提供:一、患者医保证、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一寸免冠彩照3张;二、与申报病种相关的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复印件一份(含相关检查、化验报告单)、诊断证明原件或复印件1份。申报材料经初审符合条件的,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通过认定的门诊重症患者,自申请之日起执行待遇;通过认定的门诊慢性病患者,自申请的下月1日起执行待遇。*没有二级以上定点医院近期住院病历的慢性病患者:可于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持二级以上医保定点医院出具的3次以上超过3个月不间断治疗的门诊病历本原件、检验化验报告单原件、医学影像检查资料原件以及医师签字的近期处方原件进行集中申报。同时提供身份证、医保证复印件各一份,3张一寸免冠彩照,填写《门诊特殊疾病鉴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登记表一份。4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当年7月1日执行待遇;7月份申报并通过认定的慢性病患者,从下年度1月1日执行待遇。申报材料须留人社局存档备案,无论是否通过均不退还,重要资料请自行复印留存。通过认定人员的《门诊特殊疾病专用证》,人社局会通过电话通知、乡镇医保办事处代发等形式进行发放,未通过认定的人员不再单独通知。申报地点在人社局服务大厅4号窗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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